关于印发《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方案》的通知
环环监[2018]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推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持续改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等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巩固大气污染防治成效,我部决定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并制定了《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吴金龙、张辉钊
电话:(010)66103113、66556445
传真:(010)66103111、66556444
邮箱:dqqhdc@mep.gov.cn
附件: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方案
生态环境部
2018年6月7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北京、天津市各区人民政府,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沧州、衡水、邯郸、邢台、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吕梁、晋中、临汾、运城、济南、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郑州、新乡、鹤壁、安阳、焦作、濮阳、开封、洛阳、三门峡、西安、咸阳、宝鸡、铜川、渭南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6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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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
强化督查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改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及长三角地区等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督促重点区域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要求,继续加强区域联防联控,深化综合整治,加大各类涉气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持续巩固大气污染防治成效,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通过大规模、集中式督查达到实战练兵目的,促进全国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交流,提高业务能力水平,锻炼生态环境保护铁军。
二、督查内容
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重点领域,围绕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四项重点任务,督促重点区域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各项任务及措施,按期完成攻坚任务。
(一)“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情况
是否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及标准;是否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是否按要求完成整改;是否存在清单外的“散乱污”企业;是否存在已取缔“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情况。
(二)工业企业环境问题治理情况
排查涉气工业企业环保设施安装、运行及达标排放情况。重点检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按要求建设;是否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否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是否对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情况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是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
(三)工业炉窑整治情况
是否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开展拉网式排查工作;是否淘汰不达标工业炉窑;是否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是否按要求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发电机组。
(四)清洁取暖及燃煤替代情况
是否制定本年度清洁取暖及燃煤替代清单,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逐村入户抽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列入清单的乡镇(街道)是否按要求杜绝散煤燃烧;对照上年度清单,抽查已完成清洁取暖或燃煤替代的地区是否存在散煤复烧的情况。
(五)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情况
是否存在未严格按要求淘汰、改造燃煤锅炉情况;淘汰类燃煤锅炉须拆除烟囱或物理截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改造类燃煤锅炉须确保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达标排放。
(六)运输结构及方式调整情况
是否对运输结构及运输方式进行调整,2018年年底前,重点区域沿海主要港口,包括天津港、唐山港、黄骅港等煤炭集港须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
(七)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情况
是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是否对污染治理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是否存在拒不停产或未完成整治,擅自恢复生产的情况;是否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进行修复、减尘抑尘;是否存在重点区域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的情况。
(八)扬尘综合治理情况
建筑施工工地是否采取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措施;是否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
(九)秸秆禁烧管控情况
是否履行秸秆禁烧主体责任,是否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尤其是夏收及秋收阶段,是否存在秸秆焚烧情况。
(十)错峰生产落实情况
是否按要求制定“一企一策”的采暖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对照清单及方案,检查相关企业是否按要求进行限产、停产;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是否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未列入管理清单的工业炉窑,是否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十一)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期间,是否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应急预案;各城市是否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各企业(单位)是否按照预案要求落实减排措施。
(十二)群众投诉的突出环境问题办理情况
生态环境部适时将“12369”电话、微信举报、来信来访投诉等案件,作为督办问题交相关地方政府办理,并对办理结果进行核查,督促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
(十三)其他督查事项
根据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要求,将视情况调整督查内容,并督促落实相关任务措施。
三、督查范围
(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含辛集)、唐山、保定(含定州)、廊坊、沧州、衡水、邯郸、邢台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含巩义)、新乡(含长垣)、鹤壁、安阳(含滑县)、焦作(含济源)、濮阳、开封市(含兰考)(以下简称“2+26”城市)。
(二)汾渭平原11城市包括山西省吕梁、晋中、临汾、运城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咸阳、宝鸡、铜川、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
(三)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
四、督查时间
第一阶段(2018年6月11日至2018年8月5日),共4个轮次。对“2+26”城市“散乱污”企业整治、燃煤锅炉淘汰、部督办问题整改以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规定的其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梳理热点网格、群众投诉举报,重点发现新的涉气问题。
第二阶段(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11月11日),共6个轮次。对“2+26”城市、汾渭平原11城市开展全面督查,排查工业炉窑、矿山治理、小火电淘汰、“公转铁”落实、扬尘治理及秸杆焚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问题为导向督促各项任务及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阶段(2018年11月12日至2019年4月28日),共11个轮次。重点督促“2+26”城市、汾渭平原11城市、长三角地区落实秋冬季减排措施,排查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各项应对措施落实情况。
每个督查组现场督查2周,共安排21轮次督查。
五、督查工作方式
(一)统一调度指挥
生态环境部专项督查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统一负责指挥、调度、协调强化督查工作。专项办建立组长工作微信群及地方联络群,通过微信群实时调度有关工作。每月根据阶段性工作重点明确、细化督查内容,按照“条块结合”原则制定督查任务计划表,实现任务精准安排,确保督查取得实效。
(二)开展精细排查
督查组根据任务计划表、各类清单台账、热点网格信息及工商、电力数据等,对企业(单位)涉气环境问题整治情况进行精细化排查,并将每日检查情况通过环境执法平台督查APP(以下简称督查APP)报送专项办。对督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及时针对具体任务固定证据,保存相关资料,必要时可现场制作询问及勘验笔录,形成完整证据链。
(三)及时交办问题
专项办每日对报送的检查情况进行复审,第一时间通过督办问题清单(电子版)交办地方政府。每轮次督查结束后,汇总印发正式督办函,送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抄送各相关省份人民政府办公厅及环保厅(局),要求限期整改。相关城市人民政府需对交办问题建立台账,跟进整改落实情况。
(四)核查整改情况
每两轮督查结束后,安排一周时间,由督查组对之前交办问题进行核查,确保按期整改到位。
(五)实施公开约谈
根据督查情况,对工业企业环境违法问题集中、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整体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且大气污染问题十分突出的城市,进行挂牌督办或公开约谈。
(六)严肃量化问责
针对大气污染严重、重污染天气频发、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时序进度甚至恶化的城市,适时开展中央环保专项督察。第二阶段起,生态环境部将就污染防治攻坚战各专项行动,统筹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并完善细则,严格实施。
六、建档立卡完善台账
各地应按照督查内容及蓝天保卫战的工作要求,对“散乱污”企业、燃煤锅炉、工业炉窑、小火电、散煤替代等重点任务实行清单化、台账式管理。尽快完成排查、制定任务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做到应查尽查,无死角、无遗漏。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要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完善,查漏补缺,汾渭平原地区要加快补充建立上述清单台账,做到底数清、任务清、责任清。
七、人员安排
(一)人员构成及分组
由生态环境部统一组织部署,从有关省(区、市)环保厅(局)推荐的人员中抽调(暂不从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西藏、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抽调人员),与生态环境部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业务骨干组成督查组。每个督查组由3人组成,从地方环保系统抽调2或3人,并视情况加入1名部派出机构或直属单位人员。同一省份或城市派出的督查人员,尽量安排在一个被督查城市、同一个督查组。同时,在每个城市设置一个督查组作为中心组,除对分配的县(市、区)开展正常督查外,负责该市所辖县(市、区)各督查组的统筹、协调事项,协调涉及地市级人民政府有关督查事宜,各中心组增加1名处级及以上干部担任组长。
“2+26”城市总体安排200个左右的督查组,汾渭平原11个城市总体安排90个左右的督查组,长三角地区以安排特别行动组为主,开展不定期督查。
根据督查任务安排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将适时派出特别行动组,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时段开展专项督查,人员从近两年强化督查工作表现突出的督查组中选取。
(二)组长负责制
每个督查组设组长1名,由现场执法经验丰富、统筹协调能力强的地方抽调人员担任,负责本组督查组织、指挥、协调工作。组内其他人员应服从组长工作安排,共同做好督查工作。
(三)人员确定
各派员省份环境保护厅(局)应提前安排抽调人员,组织培训学习,指导抽调人员提前熟悉检查地区情况,做好检查行程安排。每月15日前,将下月抽调参加督查人员的相关信息报送专项办。
(四)轮换方式
督查组每两周轮换,前后轮次人员共同工作一天。以后一轮次第一个星期一作为工作交接日,后一轮次人员应在工作交接日前一天(即星期日)到达督查地点,前一轮次人员应在工作交接日后一天(即星期二)离开。前后轮次6名督查人员共同工作一天,其中4人共同开展日常督查,现场进行“传、帮、带”;另外2人在驻地负责督查材料和保障物资交接。
八、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督查工作经费已由生态环境部统筹安排、直接划拨至派员省份环保部门。派员省份要通过预先借支等方式,保障督查人员正常开展工作。督查组应自行安排用餐,按每人每天100元餐费标准核算伙食补助,在检查地食堂用餐的,应按标准支付用餐费用。住宿费由个人据实结算,应严格按照住宿标准选择符合规定的宾馆。每组自行租用1台车辆,相关费用(包括租车费、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司机劳务费、餐食费等)按照合同或协议实报实销。
(二)人员培训
根据各阶段督查任务及内容,专项办每月开展一次视频培训会议,对参加督查的人员进行远程培训。同时邀请前期表现优秀的督查组讲授督查要点,交流督查经验。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组织各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参加远程培训。
(三)舆论宣传
1.在中国环境报、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开设专栏,及时发布督查动态,介绍工作进展、检查情况等。
2.在专栏中设置“曝光台”,定期发布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采取图文并茂方式,直观反映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排污行为,形成高压态势。
3.针对公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主动发声,积极回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组织媒体记者开展伴随式采访,采访一线督查人员,曝光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宣传报道力度。
5.对治理大气污染成效突出的地区、各地污染防治好的经验做法,以及表现优秀的督查组等,组织媒体进行现场深入采访报道,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异地执法信息公示
按照《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下级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受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派开展异地环境监察执法活动的,不受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规定的区域范围限制”的规定,督查开始前,生态环境部将对参加督查人员及其执法证件信息进行公示,明确临时执法范围调整。督查过程中,督查人员应出示生态环境部印发的身份证明函及个人执法证件进行异地执法。
(五)补休安排
根据督查计划总体安排,除春节前后(2019年1月28日至2月17日)暂停督查外,其余节假日均正常开展督查工作。督查任务结束后,派员单位要根据周末、法定及属地节假日,安排参加督查人员补休。
九、工作要求
(一)开展独立督查
督查组采取独立督查方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陪同检查。督查组要根据总体安排,灵活拟定每日督查计划,认真研究选取有代表性的企业(点位)进行检查,尽量覆盖所有乡镇,充分反映各县(区)整体情况,不得由地方指定。督查组要事先做好保密工作,严查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地方政府工作不到位的情况。督查过程中,确需当地指引的,可在到达后与所在乡镇联系人联系,请求配合。如发现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线索,需及时调查取证、现场监测的,可要求当地环保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二)联络机制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7省(市)环保厅(局)各确定1名总联络人(副厅级),负责督查工作总体联系对接,重要事项沟通协调等工作;确定1名督查工作联系人,负责督查工作信息收发、整改情况反馈等工作。
“2+26”城市、汾渭平原11城市人民政府及环保局各确定1名工作联系人,负责督查期间重要事项的沟通协调,交办信息收发、信息公开等工作。同时,确定1名后勤应急保障联络人,负责督查组在各城市督查期间医疗急救、事故险情、材料打印等协调、协助与情况上报、联络等工作。
“2+26”城市、汾渭平原11城市各县(市、区、管委会)环保部门确定1名联络人,负责日常工作协调。
派员省份环保厅(局)确定1名抽调工作联系人,负责安排抽调人员、报送相关信息等工作。
有关省(区、市)环保厅(局)将本省各级单位联系人汇总后,于2018年6月8日前报送专项办。
(三)及时报送信息
督查组现场检查时要使用生态环境部提供的督查APP做好记录,应在现场完成信息录入(包括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等),并于第一时间由参与检查人员共同确认后上传。每轮次督查结束后,各督查组报送督查总结报告,综述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以及地方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中好的做法,成立临时党支部的督查组要将开展党务学习、工作情况一并上报。
(四)完善督查交接
前后两轮次督查人员应做好工作交接。前一轮次人员要将前期督查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地方整改情况等有关资料,移交至下一轮次督查组。前一轮次人员应在现场检查中,通过“传、帮、带”的形式,介绍当地重点行业类型、污染源分布等基本情况,并传授前期总结出的督查经验。
(五)坚持压力传导
督查组应紧紧围绕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督查,不替代地方开展工作。不同城市应各有侧重,重点盯住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通过督查切实传导压力,推动地方真正把工作抓实,强化严督严查,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六)人员选派
派员省份要高度重视强化督查工作,综合考虑人员年龄、健康状况、业务专长、政治素养等方面因素,选取政治可靠、信念坚定、作风正派、自律性强、业务过硬的人员参加督查。派员单位是参加督查人员的“廉政第一责任人”,要做好行前动员培训,强化廉洁自律教育,经常关心参加督查人员的生活保障,统筹做好人员、工作协调,处理好异地督查和属地工作的关系,做到“两手抓、两不误”。
(七)建立临时党支部
按照关于加强临时党支部建设的要求,党员人数为3人及以上的督查组,应成立临时党支部,组织开展理论学习,加强纪律监督,切实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未达到成立临时党支部要求的督查组,党员要带头发扬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其他督查人员做好督查工作,确保督查取得实效。
(八)安全提示
各督查组要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克服异地督查、水土不服、路线不熟等带来的诸多困难。督查过程中务必依法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避免与被督查对象发生过激行为或冲突。如遇极端天气等不利于督查出行的情况,各督查组向专项办报告后可在驻地开展学习,整理相关资料,完善督查计划。督查期间,要注意饮食卫生,司机应定期轮换,避免疲劳驾驶,确保饮食和交通安全。
十、考核通报
建立督查激励和约束机制,对督查工作情况进行“周排名、轮通报、月表扬”。
(一)以问题为导向,制定评分考核机制。专项办每日统计、汇总各督查组检查任务的数量,审核发现问题质量,评估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检查难易程度,每周综合评价各督查组工作情况并排名,以“每周一榜”形式,在生态环境部“两微、一网、一报”公开表扬排名前十位的督查组。
(二)每轮次督查结束后,向省级环保部门印发督查情况通报。通报39个被督查城市发现问题数量及类型;以派员城市为单位,综合评价所派督查组的督查效果,并依据考核评分结果,通报表扬前10的派员城市,点名批评考核落后的派员城市。
(三)每月向获得每轮次排名前3名的督查组所属省、市两级人民政府致函进行表扬和感谢。
(四)对连续3天发现问题明显偏少、质量不高的督查组,向派出省份有关负责人电话通报情况,督促改进工作、提高质量。对连续排名较差的督查组所属省份或城市,将在大练兵评比中酌情扣分。发现督查人员存在廉政问题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取消其所在单位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十一、严守廉政纪律
督查组成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生态环境部督查和巡查工作纪律规定》及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要求,不安排与督查无关的活动。督查开始前,督查组成员应签署廉政承诺书,督查结束后,应填写廉政自查表。督查期间,督查组成员与地方人员在非工作场合沟通检查发现问题时,须3人及以上同时在场,并在廉政自查表中做好会面登记。督查期间,发现督查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违规情况的,将立即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附:1.分阶段督查重点
2.抽调人员信息及安排表
3.联系人员信息表
附1
分阶段督查重点
2018年6月10日,参加第一轮次督查人员到位。2018年6月11日至2019年4月28日,每两周进行一次人员轮换,各阶段督查重点将有所侧重,并根据工作要求适时调整。
一、2018年6-7月督查重点
对“2+26”城市“散乱污”企业整治、燃煤锅炉淘汰、部督办问题整改等情况开展“回头看”,重点排查未按要求和时限完成整改情况;梳理热点网格、群众投诉举报,全面排查发现新的涉气环境问题。
二、2018年8-9月督查重点
排查“散乱污”企业及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建档立卡和自查整治情况;排查各城市工业企业环保设施安装、运行及达标排放情况;排查工业炉窑、矿山治理、小火电淘汰、扬尘治理及秸杆焚烧等情况。
三、2018年10月督查重点
逐村抽户排查清洁取暖燃煤替代、燃煤小锅炉淘汰情况;港口“公转铁”落实情况;同时兼顾排查“散乱污”企业,防止反弹。
四、2018年11-12月督查重点
进入供暖期后,排查各城市错峰生产企业停限产措施落实情况;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时,排查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及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核查供暖投诉,保障群众温暖过冬;核查2018年年底前各城市明确时限要求完成的任务。
五、2019年1-4月督查重点
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时,排查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及相关措施落实情况。
十大要点 | 做好这些事 环保督查再也不怕
近年来,生态环境的保护一直备受重视,特别在污染防治方面,政府对各企业,尤其是排污企业的把控一直很严,那么,如何才能避过环保督查行动的“利剑”呢?做好下面这些就不怕了。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行业准入条件,符合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要求。
2、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3、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并依照许可内容排污。
1、企业应采用密闭化生产工艺替代敞开式生产工艺,优先采用连续化、自动化生产工艺替代间歇式生产工艺,尽量减少物料与外界接触频率。
2、采用先进输送设备。采用屏蔽泵、隔膜泵、磁力泵等物料泵 替换现有水喷射真空泵输送液态物料。因特殊原因使用压缩空气、真空抽吸等方式输送易燃及有毒、有害化工物料,应对放空尾气进 行统一收集、处理。优先采用罗茨真空泵、无油润滑往复式真空泵等真空设备。如因工艺需要采用喷射真空泵或水环真空泵,应采用反应釜式或水槽式密闭真空泵,循环液配备冷却系统。
3、优化进出料方式。反应釜应采用底部给料或使用浸入管给料, 顶部添加液体应采用导管贴壁给料,投料和出料均应设密封装置或设置密闭区域,不能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并收集至尾气处理系统处理。
4、提高冷凝回收效率。溶剂在蒸馏过程中应采用多级梯度冷凝方式,提高有机溶剂的回收效率,优先采用螺旋缠绕管式或板式冷凝器等效率较高的换热设备。
5、采用先进离心、压滤设备。除特殊工艺要求外,企业应采用 密闭离心机、多功能一体式压滤机、暗流式板框压滤机等替换敞开式离心机,母液槽尾气含有易燃及有毒、有害组分的须密闭收集、处理。
6、采用先进干燥设备。企业应采用密闭式干燥设备或闪蒸干燥机、喷雾干燥机等先进干燥设备。干燥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溶剂需 冷凝回收有效成分后接入废气处理系统,存在恶臭污染的应进行有效治理。
7、规范液体物料储存。化学品(含油品)储罐应配备回收系统 或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挥发性酸、碱液储槽装卸过程放空尾气须采用降膜或填料塔吸收,呼吸放空尾气应采用多级水封吸收处理。
8、推行节水型生产工艺。除特殊工艺要求外,物料的洗涤优先采用逆流漂洗工艺,鼓励污水串级使用。
1、根据实际情况,生产车间地面采取相应的防渗、防漏和防腐措施,车间实施干湿分离,厂区必须全面实施“两化”,即道路场地硬化、其他区域绿化。
2、生产现场无跑冒滴漏现象,环境整洁、管理有序。
3、罐区和一般废物收集场所的地面应作硬化、防渗处理,四周 建围堰,一般废物收集场所还要采取防雨措施。4、厂区各类管线设置清晰,管道布置应明装,并沿墙或柱集中成行或列,平行架空敷设。
1、实行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池规范,满足初期雨量的容积要求;有废水产生的车间分别建立废水收集池,收集后的污水再用 泵通过架空敷设的密闭管道送入本企业的废水总收集池;冷却水通 过架空敷设的密闭管道循环使用;雨水收集系统采用明沟。所有沟、池采用混凝土浇筑,有防渗或防腐措施。
2、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的处置。废水自行处理、排放的企业要建立与生产能力和污染物种类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能够稳定达标排放;废水接管的企业要建立与生产能力和污染物种类配套的预处理设施,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能够稳定 达到接管标准;废水委托处置的企业,要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协议,审批、转移手续齐全,并建立委托处置台帐。
3、生活污水的处置。具备接管条件的企业,生活污水必须接管进污水厂处理;不具备接管条件的企业,按规定规范处理。
4、排放口设置。每个企业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个污水排放口和一个雨水排放口,并设置采样监控井和标志牌。污水排放口要符合 规范化整治要求,做到“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 量、便于公众参与和监督管理;符合《江苏省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的单位,应按要求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局的监控中心联网。雨水排放口要采用规则明沟,安装应急阀门。
(一)废气收集、输送
1、废气收集应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废气收集系统应根据气体性质、流量等因素综合设计,确保废气收集效果。
2、对产生逸散粉尘或有害气体的设备,应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
3、污染气体应尽可能利用生产设备本身的集气系统进行收集, 逸散的气体采用集气(尘)罩收集时应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污染源, 减少吸气范围,便于捕集和控制污染物。
4、废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单元(原水池、调节池、厌氧池、曝气池、污泥间等)产生的废气应密闭收集,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后排放。
5、含有易挥发有机物料或异味明显的固废(危废)贮存场所需封闭设计,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
6、集气(尘)罩收集的污染气体应通过管道输送至净化装置。管道布置应结合生产工艺,力求简单、紧凑、管线短、占地空间少。
(二)废气治理
1、各生产企业应根据废气的产生量、污染物的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选择成熟可靠的废气治理工艺路线。
2、对于高浓度有机废气,应先采用冷凝(深冷)回收技术、变压吸附回收技术等对废气中的有机化合物回收利用,然后辅助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3、对于中等浓度有机废气,应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热 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
4、对于低浓度有机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应采用吸附技术;无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蓄热式热力焚烧技术、生 物净化技术或等离子等技术。
5、恶臭气体可采用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技术、吸附或 吸收技术、热力焚烧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同时不对周边敏感保护目标产生影响。
6、连续生产的化工企业原则上应对可燃性有机废气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生产的化工企业宜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
7、粉尘类废气应采用布袋除尘、静电除尘或以布袋除尘为核心的组合工艺处理。工业锅炉和工业炉窑废气优先采取清洁能源和高效净化工艺,并满足主要污染物减排要求。
8、提高废气处理的自动化程度。喷淋处理设施可采用液位自控仪、pH 自控仪和ORP自控仪等,加药槽配备液位报警装置,加药方 式宜采用自动加药。
9、排气筒高度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氰化氢、氯气、光气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米。末端治理的进出口要设置采样口并配备便于采样的设施。严格控制企业排气筒数量,同类废气排气筒宜合并。
企业尽可能选用振动小、噪声低的设备,噪声排放要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要求。
1、危险废物按照特性分类收集、贮存。
2、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地面要硬化处理,有防雨淋、防扬散、防渗漏措施,渗滤液通过导流槽进入收集池。
3、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袋上设立危险废物明显标志。
4、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相关情况,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区环保局备案,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5、危险废物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
生产企业需按照我局每年下达的要求按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达到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要求。
1、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设立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建立环境 应急管理制度,落实环境应急管理人员。
2、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预案,并在完成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的基础上及时报环保部门备
3、较大以上环境风险企业要开展环境安全达标建设工作。
4、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规范建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包括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收集池、生产废水总排口关闭闸阀、雨水排口关闭闸阀和危化品储罐围堰等应急设施,确保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件,生产废水、消防水等不出厂区范围,不污染外环境。
5、设立环境应急物资库房。应急预案中明确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必须配备到位,并设置专门的库房,同时建立物资库管理制度。
6、定期开展职工培训演练。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环境应急知识培训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并将相关的台账资料和档案材料进行规范存档。
1、规范设施的全流程标识化建设,对治理设施的关键节点配上标记、图识等专一符号,使治理设施的整个流程一目了然,实现设施的量化管理。
2、企业不得违规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防治设施,要确保 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事故状态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废气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企业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停止 生产,同时报告环保局。
3、环保规章制度齐全,设置专门的内部环保机构,建立企业领导、环境管理部门、车间负责人和专职环保员组成的企业环境管理责任体系。
4、相关档案齐全,每日的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加药、电耗及维修记录、污染物监测台账规范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