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环保厅印发《安徽省重点控制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公告》。对重点控制区域(即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地级市),每年执行5个月(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大气特别排放限值,执行行业包括火电(生物质电厂除外)、钢铁、石化、水泥、化工以及燃煤锅炉项目。对于执行时段不能达标的,将实施限产限排或关停。相关行业具体限值见下文:
安徽省重点控制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皖环函〔2017〕1341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3〕89号)以及国家有关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加大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力度,确保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经省政府同意,将环境空气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各设区市作为重点控制区域,对火电(生物质电厂除外)、钢铁、石化、水泥、化工等五个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附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重点控制区域自2018年起,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未能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的省辖市。
二、执行时段
执行年度的11月1日至次年度3月31日,以及根据空气质量状况和实际需要,由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办公室、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时段。
三、有关要求
(一)首批列入重点控制区域内的各市人民政府应于当年2月底之前,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不能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相关现有企业,制定限期治理计划,完善相关污染物治理设施。辖区内已建成或已通过环评审批的火电(生物质电厂除外)、钢铁、石化、水泥、化工以及燃煤锅炉项目,应于当年11月1日前完成污染物排放设施改造升级,确保达到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新受理环评的火电(生物质电厂除外)、钢铁、石化、水泥、化工以及燃煤锅炉项目,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相应行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建设。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段不能达标的,应限产限排或关停,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重点控制区域内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所有新建项目,按照“三同时”制度进行管理,确保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国家对以上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有更严格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四)待国家有色行业相应排放标准修订完善并明确特别排放限值后,重点控制区域同步执行。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11月10日有关行业特别排放限值如下:
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3.《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5.《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6.《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7.《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8.《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