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强化精准治污。
哪些企业应被列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01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中任一种大气污染物近三年内任一年度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的工业企业;
02
太阳能光伏玻璃行业企业,其他玻璃制造、玻璃制品、玻璃纤维行业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规模以上企业;
03
陶瓷、耐火材料行业中以煤、石油焦、油、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的企业;
04
陶瓷、耐火材料行业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规模以上企业;
05
工业涂装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性、无溶剂、辐射固化、粉末等四类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除外;
06
包装印刷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油墨的除外。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筛选排放量限值,应当确保所筛选的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低于该行政区域排放源统计调查的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65%。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为重点排污单位。《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条件为“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上述规定不再符合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相关要求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上传至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平台。
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平台,提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的调整建议。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的调整建议,对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进行调整,并于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依法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