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工业是VOCs排放重要行业,我国印刷行业整体规模居世界第二,各类企业近10万家,总产值约1.4万亿元。
日前,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四项标准,作为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1616—2022)
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印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印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印刷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新建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标准重点内容
Part.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3)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
(4)要求建立台账,记录污染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信息。
Part.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VOCs物料储存
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或储罐中,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2)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
密闭管道输送,非管道输送采用密闭容器或包装袋。
(3)工艺过程VOCs
工艺过程能够实施密闭操作的,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设置并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
a、对VOCs废气进行分类收集处理;
b、采用外部排风罩的,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 m/s;
c、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且在负压下运行;
d、建立台账,记录材料名称、使用量、废弃量、去向等信息。
Part.3
企业边界污染监控要求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企业边界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应符合规定的限值。
一、标准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十四五”期间,要大力加强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PM2.5和臭氧的重要前体物,且部分VOCs是有毒物质和恶臭物质,是“十四五”约束性指标。印刷工业是VOCs排放重要行业,我国印刷行业整体规模居世界第二,各类企业近10万家,总产值约1.4万亿元。目前,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行业针对性不强,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宽松,不能支撑当前我国对于工业VOCs全过程控制需求,亟需制订专门的行业标准,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要求,进一步规范行业污染排放管理。
二、本标准在排放控制上有哪些特点?
本标准基于从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到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管控思路,有组织排放与无组织排放控制双管齐下,进一步规范印刷企业的排污行为。
(一)强化源头和过程控制,规范无组织排放管理
无组织排放控制是印刷行业VOCs管控难点。标准根据工艺特点,针对油墨、稀释剂、润版液、胶粘剂等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印前、印刷和印后等工序明确规定措施性控制要求。此外,本标准提出了VOCs厂区内监控浓度限值的建议值,由地方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自主实施,对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通过上述控制措施,实现无组织排放全过程管控。
(二)实施浓度和总量控制,完善有组织排放管控
印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VOCs和颗粒物,其中颗粒物产生量较少,VOCs为主要污染物,且大多为有毒物质。为全面管控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同时又尽量简化污染物控制项目,采用“综合指标+特征污染物”的形式,保证排放监管的严密性。综合指标为非甲烷总烃(NMHC),控制VOCs类物质的总排放。特征污染物项目突出重点,考虑光化学反应性和有毒有害性,管控苯和苯系物。
标准沿用排放浓度限值控制方式的同时,根据企业初始排放量进一步实施差异化管控。对于排放量大的企业,实行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对于排放量小的企业,只需要满足浓度指标要求。另外,对于采用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企业,也不执行处理效率要求,鼓励企业采用水性油墨等源头措施削减排放总量。
三、标准实施的可行性如何?
近年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出台了相关地方标准,区域内印刷企业已率先开展了工艺设备和环保设施升级改造,积累了达标技术的成熟案例,为标准实施奠定了技术基础。行业协会和相关专家一致认为,本标准能够反映行业关切,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迫切希望标准出台。目前,出版物印刷企业可通过原辅材料替代等源头预防技术实现达标排放,不需要再进行升级改造;部分包装印刷企业需根据自身情况实施达标改造,会相应增加生产成本,但不会对供给或需求产生收缩效应,处于行业可接受水平。标准制订过程中,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与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充分沟通,市场已有预期,相关企业已经开始筹备改造工作。现有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给予企业充足的升级改造时间。
四、标准实施的环境和社会效益如何?
实施本标准具有良好的环境效益,可有效减少排放到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有利于保护周边公众健康,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具有积极作用,满足公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实施本标准将进一步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有效解决“劣币驱逐良币”问题,有利于建立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将引导印刷工业企业采用源头、过程及末端治理措施降低有机废气排放,推动行业绿色化发展。
本文转载来源:VOCs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