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指示精神,加快构建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监测评估体系,2022年9月2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实施方案(2022—2025年)》(下称“《实施方案》”)。
工作目标
2022 年年底前,各省(区、市)和兵团制定本行政区域 2023—2025 年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实施方案,完成监测点位布设。
2023—2025 年,各省份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工作。
到 2025 年年底,全国至少完成 173 个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区的监测工作,相关监测区参考附件 1;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系统更加完善,省级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能力和评估系统初步建立,基本形成天地协同、多级联动的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监测评估体系。
国家层面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会同土壤生态环境司统一组织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工作。
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以下简称卫星中心)会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华南所)和生态环境部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土壤中心)为技术支持单位。
卫星中心牵头指导各省份构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监测评估体系,建设并运行“国家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系统”,编写国家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报告,会同华南所选取验证流域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示范,会同土壤中心制定省级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报告编写规范。
监测总站负责省级土地利用遥感监测和农业面源污染地面综合监测质量控制。
地方层面
各省(区、市)和兵团生态环境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明确各级工作职权,制定监测方案,构建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监测评估和质量监督,确保高质量完成监测评估任务。
2023—2025 年,各省份对附件 1 推荐的 173 个监测区,逐年组织开展监测工作,到 2025 年年底前完成全部监测区的监测,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在此基础上拓展监测区范围和数量。
综合监测评估内容
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的基本思路是“天地协同监测、模型评估核算”,主要包括地面综合监测、卫星遥感监测、指标调查、监测评估,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本方案根据各省份现有监测基础,按照“由易到难、逐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地面综合监测指标,主要以地表冲刷的氮磷营养盐类为主,但各省份可视实际情况增加农药、重金属以及地下径流污染等监测指标。基于监测结果,采用相关模型模拟技术完成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工作。
工作成果报送
各省(区、市)和兵团于 2022 年年底前,将本行政区域 2023—2025年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实施方案报送卫星中心。自 2023年起,每季度的后 10 天内,将本季度农业面源污染地面综合监测数据报送卫星中心;每年 11 月底前,将上年度指标调查数据报送卫星中心;次年 3 月底前,将本年度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报告报送卫星中心。
监测总站于次年 1 月底前,将本年度分省土地利用矢量数据(附件 3)和农业面源污染地面综合监测质量控制报告报送卫星中心,并将遥感监测结果分发至各省份。
卫星中心于次年 1 月底前,完成本年度各省份监测区附加的 5项土地利用遥感指标监测和各省份植被覆盖度遥感监测,并将遥感监测结果分发至各省份;卫星中心于次年 5 月底前,完成年度国家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报告,并报送生态环境部。
《实施方案》全文见附件:《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实施方案(2022—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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