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地方标准发布公告2022年第14号,其中包括《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两项标准自2022年9月26日发布,自2022年12月26日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在用燃煤、燃油、燃气和燃生物质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详情请见附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385—2022)
本文件规定了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燃气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气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使用固定式内燃机、单机输出功率10MW以上的固定式燃气轮机组的发电厂。
详情请见附件:《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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