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和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地方标准《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1100-2021),该标准自2021年11月15日开始实施。标准详情请见下方。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控要求,达标判定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平板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来源: VOCs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