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钢铁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51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送2021年执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钢铁企业和项目清单的函》(鲁环便函〔2021〕738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对钢铁企业执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对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网购工商业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下同)执行用电加价。具体加价企业名单、加价标准详见附件。
二、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钢铁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8〕1441号),钢铁企业限制类装备已执行差别电价的,限制类装备用电加价标准继续按照鲁发改价格〔2018〕1441号文件规定执行,企业剩余网购工商业电量按照本通知规定加价标准执行。
三、执行超低排放差别电价钢铁企业完成改造且符合相关环保要求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函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函告电网企业停止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5月2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