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当前的VOCs治理,《通知》认为,存在4点突出问题:一是无组织排放问题突出;二是治理设施综合效率低;三是非正常工况排放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四是源头控制力度不足。要求把解决VOCs治理突出问题放在重要位置。
针对以上问题,环境部提出了三项整治措施:
一是开展 VOCs 治理重点任务和问题整改“回头看”,加快推进整改去年未完成的VOCs治理任务,并于7月底完成;
二是针对当前VOCs排放突出问题开展排查整治。
整治针对的重点行业包括: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印刷、油品储运销及其他当地特色产业。
重点环节包括: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油气回收、非正常工况、产品 VOCs 含量等 10 个关键环节。
排查工作8月底完成。
对于生产、运输、产品涉及VOCs的企业,《通知》要求按照相关排放标准(含已执行及即将执行)开展排查整治,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确保整治工程按期完成,并提出了一系列的时间节点:
6-9 月,对所有涉 LDAR 企业开展一轮LDAR 数据质量检查抽测,对重点企业 VOCs 废气收集情况、排放浓度、治理设施去除效率以及储油库、加油站、油品码头油气回收设施组织开展一轮检查抽测,督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加快整改,纳入 VOCs 治理台账。
10 月底前,指导企业基本完成废气旁路分类整治;
对确需一定整改周期的问题,最迟在下次停车(工)检维修期间完成治理;
其他问题原则上在 2021 年底前完成整改。
此外,《通知》还要求,加强非正常工况 VOCs 管控力度,督促重点企业制定非正常工况 VOCs 管控规程,并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指导督促石化、化工企业制定检维修期间 VOCs 管控方案,要求企业实施检维修作业前提前报备。企业检维修期间,利用走航、网格化监测等方式加强监管,对重点企业检维修实施驻厂监管。将石化、化工行业火炬排放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三是加强VOCs治理指导帮扶和能力建设。帮扶,就是去年已经执行过的“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能力建设包括执法能力和监测能力,其中监测能力建设要求2021 年 9 月底前,完成 VOCs 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工作;对已安装的 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开展排查。
对于排查、检查中发现企业VOCs排放违法的,依法处罚(罚款、限停产等);涉嫌犯罪的,交公安机关查处;典型案例通过“两微”、官方网站等公开曝光;公开一批监测数据质量差甚至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和人员名单。
重点查处的内容包括:通过旁路直排偷排、治理设施擅自停运、严重超标排放,以及 VOCs 监测数据、LDAR、运行管理台账造假等行为。
以下是《通知》全文(公众号回复“大气”下载电子版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