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征求意见稿,二次征求意见稿对于新建和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有所不同,另外增加了氨逃逸控制的内容。
主要修改如下: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全省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的氮氧化物执行表1限值。
征求意见稿原内容:
由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的《生活垃圾焚烧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福建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报批稿)(见附件1)和编制说明(见附件2),已完成标准报批稿的编制工作。按照《福建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在网上公开征集该项福建省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意见。请有关单位、各位专家认真讨论,并填写《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表》(见附件3),于2020年11月29日前寄回或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如逾期未反馈,将按无异议处理。
单位名称: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工业路451号鼓楼科技商务中心6层
联 系 人:李涛
联系电话:13950415766
电子邮箱:251485455@qq.com
单位名称: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地 址:福州市环保路8号(邮编:350003)
联 系 人:陈捷
联系电话:0591-88367008
电子邮箱:252914906@qq.com
2020年10月28日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邱宇、李涛、冯义彪、李朝飞、陈雪珍、李冰雪。
生活垃圾焚烧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运行管理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氮氧化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氮氧化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窑炉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氮氧化物排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8485—2014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92—201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3 术语和定义
GB 18485—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 18485—2014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
焚烧炉 incinerator
利用高温氧化作用处理生活垃圾的装置。
[GB 18485—2014,定义3.1]
3.2
氮氧化物 nitrogen oxide
NOX
只由氮、氧两种元素组成的化合物,是氮的氧化物的总称。
3.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non-hazardous industrial solid waste
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
[GB 18485—2014,定义3.11]
3.4
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 existing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or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准的生活垃圾焚烧炉。
[GB 18485-2014,定义3.12]
3.5
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炉 new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or
本标准实施之日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获批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活垃圾焚烧炉。
[GB 18485-2014,定义3.13]
3.6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s
温度在273.16 K,压力在101.325 kPa时的气体状态。
[GB 18485—2014,定义3.14]
3.7
1 h均值 hourly average value
任何1 h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或在1 h内,以等时间时隔采集4个样品测试值的算术平均值。
[GB 18485—2014,定义3.16]
3.8
24 h均值 daily average value
连续24 h均值的算术平均值。
[GB 18485—2014,定义3.17]
3.9
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emission concentration at baseline oxygen content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浓度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11%(V/V%)O2(干烟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的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按下式进行换算:
4.1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全省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的氮氧化物执行表1限值。
4.4 生产设施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不得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以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4.5 每台生活垃圾焚烧炉应单独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并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处理后的烟气应采用独立的排气筒排放;多台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气筒可采用多筒集束式排放。
4.6 企业应建立污染物排放控制台账,并保存相关记录。废气处理装置应设置运行或排放等有效监控系统,并保存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
5 监测要求
5.1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2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每条焚烧炉配置一套烟气连续在线检测系统(CEMS),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5.3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4 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应按国家有关污染物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5 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GB/T 16157、HJ/T 373、HJ/T 397或HJ 75、HJ 76的规定执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采样点应在该设施后监控。
5.6 对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氮氧化物的测定。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要求按照GB 18485—2014及相关规定执行。
7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7.2 在任何情况下,生活垃圾焚烧厂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氮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获得均值,将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