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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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东区)宝源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妮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7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显示,加热注塑工序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引风机引入“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排放。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有8台注塑机正在生产,其中6台注塑机未安装集气罩和连接管道,未连接至“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且注塑车间一扇大门及三扇窗户处于敞开状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过“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8月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0〕1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0年8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0〕18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9月3日
来源: VOCs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