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钢铁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轧钢等钢铁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辖区内钢铁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77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 84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
HJ 87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
HJ 1007 固定污染源废气碱雾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DB41/T 1327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
DB41/T 1344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钢铁工业iron and steel industry本标准所指钢铁工业包括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轧钢等生产工序,不包括耐火材料、炭素制品、焦化及铁合金生产。
3.2烧结sintering铁粉矿等含铁原料加入熔剂和固体燃料,按要求的比例配合,加水混合制粒后,平铺在烧结机台车上,经点火抽风,使其燃料燃烧,烧结料部分熔化粘结成块状的过程。
3.3球团pelletizing铁精矿等原料与适量的膨润土均匀混合后,通过造球机造出生球,然后高温焙烧,使球团氧化固结的过程。
3.4炼铁iron smelt采用高炉或直接熔融还原炉等,经过加热、还原、熔化、造渣、渗碳、脱硫等一系列物理化学过程,最后生成液态炉渣和生铁的生产过程。
3.5炼钢steel smelt将炉料(如铁水、废钢、海绵铁、铁合金等)熔化、升温、提纯,使之符合成分和纯净度要求的过程,涉及的生产工艺包括:铁水预处理、熔炼、炉外精炼(二次冶金)和浇铸(连铸)。
3.6轧钢steel rolling钢坯料经过加热通过热轧或将钢板通过冷轧轧制变成所需要的成品钢材的过程。本标准也包括在钢材表面涂镀金属或非金属的涂、镀层钢材的加工过程。
3.7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烟气在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8氧含量oxygen content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表示。
3.9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存、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备、管线等大气污染物泄漏。
3.10厂界Factory boundary钢铁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的实际边界。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河南省辖区内钢铁工业企业烟囱、排气筒等有组织排气执行表1~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放限值指排气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2021年1月1日起,所有位于省辖市建成区的钢铁工业企业的所有生产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
4.1.2有组织排放的烟囱、排气筒等高度应不低于15m。烟囱、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1.3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炼钢石灰窑、白云石窑以及轧钢热处理炉排气,应同时监测氧含量,按公式(1)将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换算为基准氧含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4.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钢铁工业企业应做好厂房及原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过程的密闭、封闭,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颗粒物等各类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4.2.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河南省辖区内钢铁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执行表5规定的限值。
5.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 819、HJ878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2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数量和位置的设置,应符合HJ/T 55的要求。
5.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GB/T 16157和HJ/T 397的规定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采样方法应符合HJ/T 55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
5.4大气污染物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HJ/T 373的规定执行。
5.5烧结工序的烧结机机头、机尾、球团工序的焙烧设施、炼铁工序的矿槽、出铁场、炼钢工序的铁水预处理、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烟气、石灰窑、白云石窑、轧钢工序的燃用发生炉煤气的热处理炉等位置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按HJ 75、HJ76、DB41/T 1327、DB41/T 1344的规定执行。
5.6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企业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散装水泥转运、水泥制品生产等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辖区内水泥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 84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泥工业
DB41/T 1327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
DB41/T 1344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水泥工业cement industry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
3.2水泥窑cement kiln水泥熟料煅烧设备,通常包括回转窑和立窑两种形式。
3.3窑尾余热利用系统waste heat utilization system of kiln exhaust gas引入水泥窑窑尾废气,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 的废气进行净化处理的系统。
3.4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dryer,drying and grinding mill,coal grinding mill and clinker cooler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3.5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crusher,mill,packing machine and other ventilation equipments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装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需要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储库等。
3.6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dryer associated with independent heat source无水泥窑窑头窑尾余热可以利用,需要单独设置热风炉等热源,对物料进行烘干的设备。
3.7散装水泥中转站bulkcementterminal散装水泥集散中心,一般为水运(海运、河运)与陆运中转站。
3.8水泥制品生产productionofcementproducts预拌混凝土、砂浆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施工现场搅拌的过程。
3.9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烟气在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10氧含量oxygen content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表示。
3.11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存、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备、管线等大气污染物泄漏。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河南省辖区内水泥工业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外,其他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 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本体建(构)筑物3 m以上。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周围半径200 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 m 以上。
4.1.4对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氧含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4.2.1水泥工业企业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过程应当封闭;不能封闭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4.2.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河南省辖区内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DB41/ XXXX—XXXX4合表2规定。
5.1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数量和位置的设置,应符合HJ/T 55的要求。
5.2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水泥窑窑头(冷却机)排气筒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按HJ 75、HJ 76、DB41/T 1327、DB41/T 1344的规定执行。监测氮氧化物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应具备同时监测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能力。
5.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GB/T 16157和HJ/T 397的规定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采样方法应符合HJ/T 55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
5.4 大气污染物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HJ/T 373的规定执行。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 819、HJ 848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5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企业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